新修訂的《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廊坊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廊坊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廊坊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200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形勢的發展,現行的《辦法》中有些條款已不適合或不能準確體現政府科技獎勵的原意圖,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獎勵政策,使科技獎勵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作為我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最高獎,在新《辦法》中進行了修改。新《辦法》規定,廊坊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獲獎者由集體和個人的形式修改為只獎勵個人,每次獎勵的人數不超過2人,頒發獲獎證書和30萬元獎金,并享受市級勞模待遇。
新《辦法》還對科技合作類項目的受獎數量進行了明確,規定每年獎勵項目的總數不超過2項,提高了該類獎項的“含金量”。同時,新《辦法》加大了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懲戒力度。新《辦法》規定: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取消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暫停其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相應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還應當暫停其申報市級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