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144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的請示》(川國稅發[2010]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橄欖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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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144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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