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版)(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 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新建項目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據此,電網企業對于新增符合優惠條件的投資項目的所得應進行單獨計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否則不能享受優惠。
就電網企業的新增電網投資項目而言,新建跨區跨省交直流輸變電項目一般有獨立的輸電價格,可核算收入和成本,但如要做到單獨核算該項目的所得,應需找到該項目分攤期間費用的合理方法;而農村電網等項目由于受電網網絡特點和電價體制的限制,沒有獨立的輸配電價格,難以單獨計量每個項目的輸送電量,因此,無法計算單個項目的收入。
基于上述情況和特點,電網企業新增項目的“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008年以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落實。為妥善解決電網企業新增符合優惠條件投資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問題,應電網企業的申請并征求相關省級稅務機關的意見,我們出臺了該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對相關計算方法做出了規定
基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我們規定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針對符合優惠條件投資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計算方法:
1.對于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后,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見公告正文。
2.對于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后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見公告正文。
(二)對優惠項目的管理和備案做出了規定
鑒于電網企業新建項目數量較多,為簡化稅企雙方日常逐一備案的繁瑣手續,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三)對公告的執行日期及以前事項的處理做出了規定
由于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度計算,故規定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對以前事項擬按下述原則進行處理: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則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