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統一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的樣式,《申請表》要求填寫付匯中涉及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但自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后,對付匯中涉及的增值稅繳納情況在《申請表》無法填寫,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申請表》進行修改。新增加內容如下:
在“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中增加“已繳納增值稅”和“增值稅稅率”兩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