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居民企業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下設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其總機構統一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收入預算級次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函[2011]5號)規定,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歸屬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稅預算級次入庫。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250號),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規定,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總局明確。2011年末,經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批準,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相繼成立,因此,國稅函[2011]250號文件公布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由29家增加到31家。為便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的管理,本公告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