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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10-06-23 00:00:00    點擊:分享:

          為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在鼓勵殘疾人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近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為便于廣大社會公眾理解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日前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此次對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作出的調整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有何重要意義?
        有關負責人:調整后的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為了給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政策調整后才享受稅收優惠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特別是考慮到自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已普遍適用于外資企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也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要求,本次調整將外資企業也納入到政策適用的范圍中來,既有利于公平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也有利于擴大殘疾人就業的范圍,只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外資企業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擴大了鼓勵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范圍。為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調整后的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兩類人員。同時,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介紹,精神殘疾人員目前主要在工療機構等適合其特點的單位就業,因此,新的政策規定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員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除工療機構等外,其他單位安置精神殘疾人員暫不能計入殘疾人員人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工療機構等的具體范圍請省級稅務部門盡快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界定。
        關于“六殘”人員的認定范圍,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除此之外,考慮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殘疾人均有體制保障,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工傷證》不是全國統一樣式,并且主要用于賠償認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不在政策扶持范圍內,但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后,也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優化了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方式。為堵塞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漏洞,便于稅務部門加強征收管理,調整后的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實行最低比例和絕對人數限制,具體比例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數不少于10人。
        對達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單位,在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面,實行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退(減)稅的辦法。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可享受的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基本維持不變,即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這些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這些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對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同時明確,如果單位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職工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其他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調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資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并規定退減的流轉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為了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銜接,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支持殘疾人就業的原則,對各單位超過安置義務(所謂安置義務,就是指《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各單位必須安置1.5%(含)的殘疾人員,否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低于25%,且殘疾人員不少于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轉稅的優惠政策。
        總體來看,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保持了現行政策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支持力度,在某些方面政策支持的力度還有所加大。同時,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與所安置的殘疾人人數掛鉤、與殘疾人工資掛鉤,既有利于使優惠政策能夠真正惠及到殘疾人個人、又有利于避免現行政策中僅注重安置殘疾人相對比例而不注重絕對數量的弊端。更為重要的是,新的稅收優惠方式由于實行限額退(減)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原來全額即征即退帶來的問題,對于促進增值稅制度的完善和規范、防止稅收流失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是突出了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條件。為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整后的政策對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進行了嚴格規范。除了安置殘疾人的比例、人數必須達到規定的條件外,還規定了其他四個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有著密切關系的條件:1、企業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企業必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按月足額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3、企業必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縣(市)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4、企業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本設施和規章制度。這些條件的設置,既有利于加強稅收政策的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的現象,又有利于運用稅收引導的手段,強化企業對殘疾人權益的保障,更好地體現了稅收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政策導向,對全社會維護殘疾人的利益將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此次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調整,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對進一步擴大殘疾人就業,更好地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殘疾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政策的調整,特別是減免稅方式的改變,還將有利于稅制的規范和完善,對于健全增值稅鏈條機制、堵塞多年來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公平各類企業的稅收待遇,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記者:為什么對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作出這樣的調整?請介紹一下政策調整出臺的背景情況。
          有關負責人:殘疾人就業政策關系到廣大殘疾人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鼓勵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效果。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觀形勢的變化,特別是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企業改組、改制的推進,現行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需要,而且現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安置殘疾人的企業之間稅收政策不平衡,一些安置殘疾人的“非福利企業”,如民營、外資企業等不能享受到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享受政策的殘疾人的范圍偏窄,“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等沒能納入政策范圍;三是現行按安置比例減免稅的辦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對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業存在過度減免的問題;四是由于稅收政策設計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導致在稅收征收管理中騙取稅收優惠的案例時有發生;五是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不理想,減免稅規模與安置殘疾人就業規模不協調。上述一些原因,促使相關部門對現行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必須進行調整和完善。
          2006年1月,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了請示,建議調整完善現行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并選擇部分省(市)進行為期半年至一年的試點。根據國務院的批示精神,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等10個省市率先進行了調整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試點。在試點地區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關部門的精心組織下,近九個月的試點運行平穩,取得了預期效果。經過調整完善后的稅收政策在試點中效果明顯,進一步保障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稅收流失。同時,試點地區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在此基礎上,有關部門又對政策作了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經報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
          
          記者: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實施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將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負責人: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實施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政策內容包括:
          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據實扣除,并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記者: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稅收政策?調整后的政策中對擬享受政策的單位規定了哪些條件?
          有關負責人:關于享受政策的企業所有制性質問題,是調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別之一。為了給各類企業間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調整后的政策的適用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正在順利推進;車船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適用外資企業,今后內、外資企業面臨的稅收待遇將逐漸趨同,因此這次調整后的政策把外資企業也納入進來。外資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擬享受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調整后的政策規定了如下條件:
          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是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的單位,可以享受政策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單位具備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基本設施及規章制度。
          
          記者:《通知》中對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有關負責人:為了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對擬享受稅收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明確規定了三個條件:一是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是企業必須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礎設施和規章制度。
          
          記者:對殘疾人個人就業,國家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負責人:一直以來,國家針對殘疾人員個人就業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此次我們進行了梳理,統一體現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及其它相關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記者:《通知》中對享受政策的殘疾人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有關負責人:按照原福利企業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安置“四殘”人員(即盲、聾、啞及肢體殘疾)達到規定比例才可享受優惠政策。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殘疾人認定標準已進一步科學化,殘疾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為了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調整后的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其中,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介紹,精神殘疾人員目前主要集中在工療機構等適合其特點的單位就業,因此,政策規定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員人數。
          另外,《通知》中還明確了“六殘”人員的認定范圍,即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考慮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殘疾人均有體制保障,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工傷證》由于不是全國統一樣式,并且主要是用于賠償認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不在政策扶持范圍內,但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則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記者:如果企業正在享受其他稅收優惠,那么是否可以同時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負責人:如果納稅人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可由納稅人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納稅人在執行調整后的政策規定的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政策的同時,可以享受其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記者:對享受退還增值稅政策的企業有哪些具體規定?對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有時限要求嗎?
          有關負責人: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
          
          記者:《通知》中對享受營業稅政策的企業有何具體規定?總局對基層稅務機關有辦理時限要求嗎?
          有關負責人: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份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記者:兼營適用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如何適用政策?
          有關負責人:兼營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由單位自行選擇適用的稅種,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記者: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負責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所謂“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只要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此次調整后的政策規定的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記者:對正在享受稅收政策的福利企業,如果沒能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不是從7月1日起就不能享受新的政策了?
          有關負責人:對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等10個試點省、市的正在享受稅收政策的企業來講,應當已經為殘疾職工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對試點地區以外的其它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其它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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