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2010〕39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發布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據此,省局對本級制定的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及時清理,現將廢止的文件目錄和修訂的文件條款發布如下:
一、下列稅收規范性文件全文廢止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6〕26號);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稅務機構分設后有關稅務行政復議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征發〔1994〕5號);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復議條件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征發〔1997〕9號);
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1999〕257號);
5.《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貫徹實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4〕79號);
6.《河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冀稅一發〔1994〕48號);
7.《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冀國稅一發〔1998〕4號);
8.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0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的通知》(冀國稅函〔1999〕317號);
9.《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新修訂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國稅發〔2001〕143號);
10.《河北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2〕212號);
1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6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6〕78號);
1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8〕153號)。
二、下列稅收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條款予以修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稅收法律規范遵循原則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若干意見》(冀國稅發〔2008〕32號)中的有關內容修訂如下:
1.“省以下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包括:省級、市級和縣(區)級國稅機關。”修訂為“省以下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包括:省級、市級稅務機關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明確授權的縣級稅務機關;縣級稅務機關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2.“縣級國稅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報市級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定停止執行。
3. “對納稅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為“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對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礙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定期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為“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結合的方法,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明示清理結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