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地稅函[2006]148號
各縣(市)、區局,各分局:
現將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地稅發[2006]3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認真做好《河北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宣傳工作,把政策宣傳到每一個納稅人,特別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政策變化情況逐戶進行重點納稅輔導,讓納稅人掌握政策,正確運用政策,并能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二、按《辦法》第十條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暫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別墅除外)預征率為1%;
(二)各類別墅、寫字樓、商用房等預征率為2%。
三、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非普通住宅轉讓時,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核定征收的,可參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所在地相近房產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征收。
五、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認定和清算工作,嚴格審核審批手續,確保政策落實。
(一)納稅人開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相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的通知》(冀地稅函[2006]174號)第一條的要求,搞好經濟適用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不實行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凡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規定條件的或未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相關資料的,一律按非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經濟適用住房未實施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必須進行清算,達到應稅條件時,應及時補征稅款。
六、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發票時,應按照規定,征(免)收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
七、按《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報告》具體式樣由市局統一規定。
八、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